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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7-12-25 10:17:33    阅读:913次

东莞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保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基基础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包括地基基槽检验、地基处理效果检验、桩端持力层检验、桩身质量检验和桩基承载力检验。     
第四条  从事检测(属工程勘察范围的检验除外)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其从事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属工程勘察范围的基槽检验和挖孔桩超前钻持力层检验,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承担检测任务。     
第五条  检测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实行统一管理。市质监站负责检测单位管理、检测过程监督、对检测报告进行登记备案以及对检测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处理。      各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镇区质监组)协助市质监站进行检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在进行检测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向检测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和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等资料。     
第七条  检测点位的布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整个施工场地均匀布置检测点;      
(二)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尽量在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布置检测点;      
(三)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怀疑时,应当在相应部位布置检测点;     
(四)应当在基础荷载较大及对变形敏感的部位布置检测点;      (五)检测点位的选定应当在项目质监员的监督下,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检测单位共同确定。      
第八条  检测方案应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制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以下划分:  
甲级 :
重要的工业和民用建筑 
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物 
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 
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 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建筑物  
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乙级:除甲、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丙级 :
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 
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房地产项目、学校、医院、酒店、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建筑的检测方案应按甲级或乙级制定。      
第九条  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设计指标要求、检测目的和检测日期;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     
(三)场地工程地质概况;     
(四)检测点平面布置图;     
(五)检测方法与采用标准;     
(六)检测情况及结论;      
(七)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第三章  检测工作程序       
第十条  检测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监理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向项目质监员提出申请。项目质监员填写《桩基工程检测申报表》或《地基工程检测申报表》,并向市监督站申报。      
第十一条  市质监站收到申报表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检测方案,委派检测单位,并发出《检测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委派的检测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测通知书》送达建设单位,并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和商定有关检测事宜,同时知会项目质监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检测单位做好检测现场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应当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并由项目质监员对现场签证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检测完成后,检测单位持检测报告和现场签证资料送市质监站加盖桩基检测登记章备案后生效。检测报告应当在现场检测完成后5个工作日(抽芯检测7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四章  检测方法和数量 
第一节 桩基工程       
第十六条  桩基施工完成后,应当按要求分别对桩端持力层、桩身质量和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数量应当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桩基类型和现场条件确定。      
第十七条  桩端持力层检验一般采用钻孔抽芯法。      
第十八条  桩身质量检验一般采用反射波法、声波透射法、钻孔抽芯法、高应变法。      
第十九条  竖向承载力检验一般采用高应变法、静载试验。     
应用高应变法检测桩基竖向承载力时,应当采用曲线拟合法。      
当大直径嵌岩桩的设计承载力较高,受到试验能力和条件的限制时,可由设计单位根据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桩的竖向承载力。     
第二十条  对抗拔和抗水平荷载桩的检验由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检测方法。      
第二十一条  钻(冲)孔、沉管灌注桩的抽检方法和数量要求:     (一)直径d<800mm      
桩身质量检验,采用反射波法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20%。对甲级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20根,其他工程不少于10根。     
竖向承载力检验,按以下方式进行: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一般采用静载试验抽检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总桩数50根以内的抽检2根)。对于桩身完整性较好,满足高应变法检测条件的,也可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的工程,采用静载试验抽检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总桩数50根以内的抽检2根)。     (二)直径d≥800mm      
桩身质量检验,采用反射波法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20%且每个承台下被检测桩的数量不少于1根。      
竖向承载力检验,采用静载试验抽检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总桩数50根以内的抽检2根)。      
对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5000kN的工程,因受静载试验的条件和试验能力的限制,可采用钻孔抽芯法抽检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对桩径1.5米以内的桩抽1孔,桩径1.5米以上(含1.5米)的桩抽2孔。每桩至少有1孔深入桩底3d或5m的深度,查明是否存在溶洞、破碎带和软夹层等,并提供岩芯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检测完成后,由设计单位根据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并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单桩竖向承载力。      
第二十二条  人工挖孔灌注桩的抽检方法和数量要求:     
(一)桩端持力层检验     
人工挖孔灌注桩终孔时,应当采用超前钻逐孔对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持力层进行检验,查明是否存在溶洞、破碎带和软夹层等,并提供岩芯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凡在终孔时未采用超前钻逐孔对桩底持力层进行检验的工程,应当按总桩数的20%进行钻孔抽芯法检验,并要求每桩至少有1孔深入桩底3d或5m的深度,查明是否存在溶洞、破碎带和软夹层等,并提供岩芯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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