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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编制。司法鉴定文书格式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
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是在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按一定规格体例编写的文书。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术语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电话:0769-89182608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下桥工业园路5号广达大厦